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9,行專訴,111,201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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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
原 告 葉建宏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若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參加人所有系爭第94217959號「記憶卡式的讀卡機」新型專利案有違專利法規定為由,於98年7 月10日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舉發證據未揭示系爭專利專利特徵為由,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意旨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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