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IPCA,99,行專訴,125,2010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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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
原 告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宿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聖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及第三人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5 月9日以「具有容錯功能之自動化生產系統及其儲存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4114958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7965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23日以(98)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820824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81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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