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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受 刑 人 曾泰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泰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鈞院以九十九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嗣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一○○年九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九月三十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9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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