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0,附民上,13,2011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訴訟代理人 朱宗偉
被上訴人 陳炫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查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第1項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8 頁),嗣於本院同年8 月23日審理時,當庭更正為:「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9頁),經被上訴人同意(見本院卷第20頁),自應允許。

二、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主張除援引刑事卷證資料外,略以:㈠上訴人之「弘音精選MIDI」及「弘音精選MIDI」穩讚等歌曲1,842 首、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95首歌曲,係「詞」的音樂著作。

㈡被上訴人與案外人蕭啟彰、蕭進惠、涂輝煌、蕭錦川、陳寶洋、賴金柱、張福森共同擅自將「弘音精選MIDI」及「弘音精選MIDI」穩讚等歌曲1,842 首重製於不詳數量之光碟片,且將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95首歌曲重製於記憶卡、隨身碟及磁碟片等物,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上訴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被上訴人於97年度向上訴人辦理續約承租MIDI歌曲,1 年1 套為16,200元,而於98年度辦理退租71套,上訴人損失達1,150,200 元,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0,000 元。

三、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其抗辯除援引刑事卷證資料外,略以:本件不能以退租方式計算賠償金額,而就套數、價格部分並不爭執。

四、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判決,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3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

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