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張哲銘
自訴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王建豐律師
鄭清妃律師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選
被 告 李清正
張國原
歐陽玉梅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曾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歐陽玉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歐陽玉梅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上所述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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