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1,刑智上訴,60,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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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林德明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林德明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6日100 年度訴字第261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81 、936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508號、100 年度偵續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移送101 年度偵字第5348號被告林德明違反藥事法案,請求併案審理,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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