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1,刑智上訴,88,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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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如
選任辯護人 幸秋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所為100 年度智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41號),

提起上訴,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0日以聲請釋憲為由,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因本件釋憲聲請已列入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釋憲聲請書及補充釋憲理由書應公開如附件一、二。

理 由
壹、本院審理被告王心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提起釋憲聲請:
一、本件被告王心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含同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100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業經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該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已裁定本件於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8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所提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一。
二、本件釋憲聲請於106 年11月初,已經大法官三人小組審查竣事,提請全體審查會待審中,此有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所列待審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
且本件自聲請解釋迄今,雖專責著作權法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屢次提出相關法令之修正草案,但本院仍認本件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提出補充釋憲理由書如附件二。
貳、本件釋憲聲請書及補充釋憲理由書應予公開:
一、本件自102 年8 月8 日提起釋憲聲請後,法官及社會各界均有釋憲聲請書應予公開之呼聲(見附件三),106 年3 月20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更決議應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見附件四),且本件於106 年11月初經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待審後,社會上亦有依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所列條文推測本件可能之聲請理由,並認大法官解釋涉及法律違憲與否,影響的絕對不只是案件中的聲請人而已,故呼籲司法院至少能夠在案件進入待審後公開釋憲聲請書(見附件五)。
二、按法院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對人民所生之危害更大,且如有法官聲請釋憲,卻因未公開聲請內容供其他法官加入聲請或表示意見,將對因違反同一法規範而涉訟之他案當事人不公平。
況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有拘束所有人民及行政、立法等各機關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解釋內容之義務,故釋憲聲請之結果,不僅關係該聲請案之當事人,亦與相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人民有關。
因此,聲請釋憲資訊應予公開,俾使社會各界得以預見並適時參與國家意見之形成。
三、經查107 年3 月26日司法院公布之憲法訴訟法草案第18條第1項已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以適當方式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其立法理由為:經憲法法庭決議受理之案件,涉及客觀法秩序之維護,具憲法價值及公益性,公開是類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有助於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可兼顧民眾知的權益。
且為使憲法法庭得以採酌各方專業意見,並廣泛取得制憲、修憲或立法資料等,同草案第19、20條並規定,憲法法庭得主動指定有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且經裁定許可,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亦得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顯見釋憲聲請資訊應予公開之必要性。
此外,同草案第57條亦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釋憲聲請書既為裁定之一部,自會依附停止程序之裁定一併公開。
四、次查本件釋憲聲請書雖於102 年8 月8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之同時,即已寄送予各訴訟關係人,然並未對外公開,且本院認行政院院會106 年10月26日甫通過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縱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本件所應適用之法規範仍有牴觸憲法第7 、8 、23條之疑義,已另提出補充釋憲理由書,並認本件既已於106 年11月初列入司法院大法官之待審案件清單,更有將釋憲聲請書及補充釋憲理由書予以公開之必要,以符合社會對司法透明的期待,且提供各界充分討論並表示意見的機會。
參、末按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換言之,法院之意思表示,除法律規定應以判決對外表示者外,得以裁定之方式為之。
本件釋憲聲請書及補充釋憲理由書有以上應予公開之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件一:智慧財產法院釋憲聲請書
附件二:智慧財產法院補充釋憲理由書
附件三:蔡志宏(法官)/法官釋憲聲請書,為甚麼不公開?附件四: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後記錄
附件五:【一起讀判決】光碟重製不屬告訴乃論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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