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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受 刑 人 陳俊豪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刑智上更( 一) 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5 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1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3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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