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3,重附民上,1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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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日商ジゃ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会社(JAPAN HOME
VIDEO CO., LTD.)
代 表 人 瀨谷慎
上 訴 人 株式会社マルクス兄弟(MARX CO., LTD.)代 表 人 柴原光
上 訴 人 株式会社桃太郎(MOMOTARO CO., LTD.)代 表 人 淺野國一
上 訴 人 有限会社ハマジム(HAMAJIM CO., LTD.)代 表 人 濱田一喜
上 訴 人 有限会社プレステㄧジ(PRESTIGE CO., LTD.)代 表 人 堀井光
上 訴 人 株式会社CA
代 表 人 齊藤仁一
上 訴 人 有限会社エスエムエス
代 表 人 大屋治彥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上訴人 范獻文
楊文輝
3
李惠雯
號2 樓
羅峯榮
黃世明

簡李銘
楊濟鴻
許峯昇
周士敬
2號7樓
楊修武
吳欽成
吳鴻賦
鍾宗翰
林子傑
號4樓
林世堯
1樓
陳韋豪
2樓
上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日商ジゃ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会社(JAPAN HOMEVIDEO CO., LTD. )新台幣(下同)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株式会社マルクス兄弟(MARX CO., LTD.) 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株式会社桃太郎(MOMOTARO CO., LTD.)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有限会社ハマジム(HAMAJIM CO., LTD.)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有限会社プレステㄧジ(PRESTIGE CO., LTD.)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株式会社CA 5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有限会社エスエムエス5 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上訴人等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再法院如僅認裁判上一罪之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上訴人辰○○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被上訴人除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罪外,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項、第3項之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部分,業經原審以101 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此部分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

公訴人雖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上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9號判決仍認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不能證明,惟因與被上訴人被訴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罪有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上述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效力,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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