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4,刑智上易,104,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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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4號
財產所有人 亮亞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堅
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4 號被告林煥燦違反商標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亮亞科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煥燦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案印有印有「MOB GRIP」及背膠之仿冒離型紙2,950 公尺、3,678 公尺,依檢察官起訴及原審判決意旨,係被告向亮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亮亞公司)所訂購之違反商標法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亮亞公司所有之上開財產可能被沒收,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05 年8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亮亞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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