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4,刑智上訴,68,2016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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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2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
3財產所有人大丘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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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郭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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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本院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被告郭南君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裁定如下:
10主文
11大丘店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12理由
13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14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15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16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17告郭南君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起訴書所載,被告郭南君係18大丘店有限公司(下稱大丘店公司)之負責人,大丘店公司販19售予凱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標示有「御奉」商標圖樣及「泰山20企業喜威世流通北區經銷」貼紙之「雙子星禮盒」500盒,每盒21含稅新臺幣255元,有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大丘店公司有參與22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23二、本院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已分別於10524年5月23日、同年6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25大丘店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誠如前述。
本件大丘店公26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27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1信股1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2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5法官張銘晃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記: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3項規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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