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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黃泓嵐
被上訴人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黃泓嵐,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媚力網公司)及其代表人即上訴人黃泓嵐明知「第三話完美婚宴圓舞曲」之「訂席二三事」一文(如附件一第3 頁所示,下稱系爭著作一),及「婚禮佈置可以這樣玩」一文(含「情境式婚禮佈置主張」、「風格演繹主題迎賓區」、「將浪漫氛圍延續到現場」、「溫暖手作佈置DIY 」)(如附件一第1 、2 頁所示,下稱系爭著作二)係被上訴人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人性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且上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詎上訴人黃泓嵐竟僱用中國大陸籍之蔡○○,共同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渠等本意之擅自重製並上傳網站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推由蔡○○將系爭著作一之部分內容重製並上傳於上訴人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媚力網公司)經營之易雷希網站「主題婚禮重要推手-完美的婚宴場地」一文(如附件二第4- 6頁所示,http://www.easyflash.com.tw/test/news1ews1 .php?t=3& id=71&go=pre ),及將系爭著作二重製並公上傳於易雷希網站「花嫁之約用鮮花營造溫馨典雅的婚禮」一文(如附件二第1-3 頁所示,http://www.easyfla sh.com.tw/.tw/test/news1.php?t=3&id=8 3),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被上訴人於99年6 月間瀏覽時始知上情。
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1.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案號及主文,以長12公分及寬4 公分之規格,刊載於自由時報頭版壹日。
3.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抗辯略以:原審判決書附件一第1 頁「情境式婚禮佈置主張」、「風格演繹主題迎賓區」,及附件一第2 頁「將浪漫氛圍延續到現場」、「溫暖手作DIY 」是否屬被上訴人之受僱人證人胡敏清所創作,且為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尚有疑義,且上訴人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審判決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害,即屬無據。
三、原審依第一審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認為上訴人確有侵害系爭著作二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損害5 萬元之一部勝訴判決,並駁回其餘部分(即系爭著作一部分)之請求。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⒊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黃泓嵐係上訴人媚力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婚禮佈置可以這樣玩」(含「情境式婚禮佈置主張」、「風格演繹主題迎賓區」、「將浪漫氛圍延續到現場」、「溫暖手作佈置DIY 」)一文(系爭著作二)係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詎上訴人黃泓嵐竟僱用中國大陸籍之蔡○○,擅自於99年3 月2 日將系爭著作二重製並公傳輸於上訴人媚力網公司經營之易雷希網站「花嫁之約—用鮮花營造溫馨典雅的婚禮」一文,而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上訴人黃泓嵐及媚力網公司該部分之行為,業經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判處上訴人黃泓嵐有期徒刑肆月,並科處上訴人媚力網公司罰金5 萬元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上開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上訴人等辯稱並未侵害被上訴人系爭著作二之著作財產權云云,即非可採(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系爭著作一部分,因第一審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該部分無罪,原審判決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駁回該部分之請求,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提起上訴,該部分判決業已確定,爰勿庸論究)。
五、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按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
查本件上訴人黃泓嵐為上訴人媚力網公司之代表人,其將系爭著作二重製並公開傳輸至上訴人媚力網公司所經營之易雷希網站,自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其因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媚力網公司自應與上訴人黃泓嵐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網站主要的獲利來源是收取廣告費用,廣告的廠商主要都是結婚相關的廠商,其網站上的文章是吸引結婚族群的人潮來瀏覽,進而創造廣告的效益,故無法計算單篇文章能創造多少廣告的效益,亦難以舉證證明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的文章(系爭著作二),獲得多少收益,請求法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損害賠償額。
原審審酌兩造確未因系爭著作二之使用而直接獲利,本案確有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形,並參酌雙方公司規模、上訴人侵害期間、侵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連帶賠償5 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1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被上訴人請求登報部分,原審斟酌後,認為判命上訴人為金錢賠償,應已足達警示目的,並無再命上訴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登於報紙頭版之必要,故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經核均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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