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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永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8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所提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境公司)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雖未刊載告訴人員工照片且背景均有御境公司之LOGO,惟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非證人○○○獨立製作,而係證人○○○民國104 年4 月30日離職後由後手製作完成,業經證人○○○於原審證述明確,則前揭2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既非同一人所製作,頁面背景有無御境公司之LOGO等裝飾細節自亦隨製作人不同而有所差異;
且被告於104 年1 月6 日為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御境公司始於104 年4 月30日後製作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則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涉訟而修改御境公司企劃書製作格式以免訟累亦符合常情,自難以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格式、內容有所差異即遽認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向原風景、樸石社區投標時所提出之企劃書不具同一性。
又,告訴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都公司)所提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承辦人處有「部長○○○103.02.05 」之圓形戳章,雖該戳章似以電腦製作,惟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已成趨勢,電子簽章、線上簽核亦所在多有,證人○○○詳閱該企劃書後亦證稱:這是我的章等語,雖證人○○○事後更異其詞,然考量證人○○○為維護被告. 以脫免違反著作權法之責任,應以其先前所述較為可採,從而應認前揭企劃書業經證人○○○簽核而與御境公司向樸石社區投標時所提出之企劃書具同一性。
綜上,原審以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格式、內容顯有差異,且告訴人所提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承辦人處之圓形戳章似為電腦製作,進而認定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向原風景、樸石社區投標時所提出之企劃書不具同一性,不無率斷之嫌。
㈡被告就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投標企劃書究有無使用告訴人員工照片、被告交付資料時有無提醒證人○○○不得抄錄等節,前、後供述不一,原審雖謂被告係因未實際參與製作企劃書而不了解狀況始為前揭不一致之陳述,惟觀被告103 年11月13日偵查中供述:企劃書是新竹部門主管做的,不是我做的,我問過他們,他們說有可能是誤植沒把照片、換掉。
我以前在東京都保全時,就有管理這些照片,我離開東京都公司後,因為下屬○○○說需要有投標的企劃書參考,我就把資料給他們,我有問○○○是否有用到東京都公司照片,但他說很久了,資料都不在了等語,可知被告於103 年11月13日前即已就前揭2 份企劃書仔細辨認並就使用告訴人員工照片一事詢問證人○○○,卻於事隔近1 年4月之105 年2 月7 日原審準備程序始改稱:未使用告訴人員工照片云云,已與常情不符;
且原審就被告如何確定前揭2份企劃書內容有疑訊問被告時,被告答以:內容有問題是我問○○○的,○○○跟我講那不是他做的云云,原審復詢問被告曾否給證人○○○閱覽卷附前揭企劃書時,被告則沉默不語,益徵被告供述避重就輕,所述誠屬可疑。
此外,證人○○○於原審中證稱:被告只有提供1 份類似Q&A 的書面資料讓我參考,並無電子檔,該參考資料也不是企劃書,是比較像工作守則的資料,被告給我資料時有提醒我不要引用該參考資料以免產生法律問題,我製作企劃書時並未參考東京都公司或其他公司之企劃書等語,已與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所述:我以前在東京都公司服務時,企劃書都是我製作的,所以我手上有檔案,本案照片有在我製作的東京都公司企劃書上,我有把我製作的東京都公司企劃書交給○○○,因為○○○要製作御境公司企劃書,我給他參考,我把資料交給○○○時沒有跟他說上面有東京都公司的資料,要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等語互不相符,則被告究係提供Q&A 資料抑或告訴人企劃書予證人○○○參考、交付資料時有無提醒證人○○○製作企劃書時不得抄襲等節皆屬不明;
參以證人○○○與被告間曾有上司、部屬關係,且證人○○○係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投標企劃書之實際製作人,其為顧及與被告情誼並脫免自身違反著作權法之責任,自當竭盡所能維護被告,其證言證明力更屬薄弱。
則原審以此不甚可靠之證述,遽認被告於交付參考資料時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主觀犯意,實有未洽。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之企劃書製作者為○○○:證人即101 年10月1 日至104 年4 月30日期間擔任御境公司新竹事業部部長(被告當時為新竹事業部執行長)之○○○於原審審理時明確具結證述:「(問?御境公司各社區投標案的的企畫書係何人製作)…我們從不同的管道得到訊息要投標開始,我們會評估,評估完了之後我會跟總公司報告這個社區從何時開始要更換物業、服務費用是多少,總公司同意我的報價之後,接下來就是我必須要去把這個案子接下來,所以從企劃、簡報、結標之後人力的配置、薪資的核准都是由事業部部門主管負責」、「(問?也就是說你先跟總公司報告,然後去製作企劃書,之後才會持企劃書到社區去,是否如此)是」、「(問?原風景社區及樸石社區的案子都有報告給葉永添,是嗎)是」、「(問?依你方才所述的流程,報告完執行長之後你就要製作企劃書,那企劃書完成後是直接拿給社區還是要先給總公司看過)不需要給總公司看,直接交給社區」、「(簡報檔)就是當我們送企劃書到社區去,社區看了我們的企劃書,覺得我們的企劃內容對他們社區是有吸引力或認同的話,社區會再通知我們去社區做簡報,簡報的部分我們不提供紙本,就是用powerpoint得方式去做簡報」、「(問?你所製作的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等兩本企劃書中,有無照片)我真的不太去記得哪個單獨的社區是怎麼樣,但是我剛剛跟檢察官報告了,我在製作企劃書的時候,我的習慣就是,如果真的會有照片也就是該社區的照片」、「(問?製作企劃書的人從頭到尾都是你一人嗎)對,都是我,沒有其他人參與」、「有的社區是很急的希望你趕快去做簡報、交付企劃案,那有的社區是會有比較充裕的時間讓你去製作企劃案,那我們會到現場瞭解一下社區的狀況,然後拍現場圖片放到該社區的企劃書裡面去」、「(問?葉永添有無問過你,有無盜用告訴人照片的問題)沒有,當初拿那本參考資料給我時,其實也蠻舊的,葉永添跟我說做企劃書的方式可以參考裡面的內容,葉永添還特別提醒我不要去引用或擷取裡面的資料,因為那個是有法律責任的」、「(問?該參考資料係葉永添何時交給你的)大概是我剛進公司沒多久,後來葉永添也進到公司來之後」、「(問?你方才稱葉永添有給你一本書面參考資料,是因為你要做企劃書,所以葉永添才給你那份資料嗎)…我之前沒有做部門主管的經驗,該資料是一本Q&A ,包含從報價、送企劃書、簡報、社區服務、後續人員管理、現場支援之類的」、「該資料的重點在於一個物管公司對一個社區的服務,從競標開始直到進場服務,競標跟進場服務是兩個階段」、「(問?所以該資料是要讓你知道御境公司整個參與社區投標流程要如何做,是否如此)是,包含注意事項」、「那份Q&A 還是有一些圖表、流程之類的」、「(問?例如排版、美編、格式等企劃書內容,全都是你自己從無到有自己做的,沒有參考任何東西嗎)我當然會上網找一些資料、去看一下」、「(問?你在製作御境公司企劃書的過程中,有參考過東京都公司或其他公司製作的企劃書嗎)沒有」、(問?你所製作的企劃書,有用到葉永添交給你的書面資料上面的任何資料嗎)概略應該是沒有,因為我剛剛跟法官講,那個東西是一個很原則的東西,就是類似Q&A 的東西」、「(問?除了你之外,御境公司內尚有其他人經手企劃書的製作嗎)在新竹事業部只有我做,沒有其他人幫我」,再御境公司向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簡報時被告葉永添沒有去,樸石社區簡報時是伊請另外一個幕僚去的等語(見原審104 年度智易字第3 號卷宗第84-96 頁)。
顯然可知證人○○○係獨立製作完成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之企劃書。
即使被告曾提供相關資料予○○○參考,惟有要求○○○製作企劃書時不可抄襲,且未指示○○○應引用何資料或如何製作企劃書,御境公司向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既係由○○○獨力構思、製作,○○○亦未將製作完成、用以向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交由被告審核,為證人○○○上開證述明確,故尚難因被告曾提供相關資料予○○○參考,遽認被告為御境公司參與製作或具體指示○○○製作「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
故御境公司「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中是否具有侵害而重製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實與被告無關,即被告難認有何侵害而重製告訴人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上訴人上訴意旨稱證人○○○與被告間曾有上司、部屬關係,且證人○○○係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投標企劃書之實際製作人,其為顧及與被告情誼並脫免自身違反著作權法之責任,自當竭盡所能維護被告,其證言證明力更屬薄弱云云,顯屬主觀臆測之詞,並不足採。
五、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之企劃書,來源不明:㈠固然本件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物業服務管理綜合企劃書第13頁「服務管理中心人員編制」部分,其上所刊載安管員、環境清潔員、社區秘書之職務宣傳照片,分別係告訴人公司員工○○○、○○○、○○○、○○○之照片(見102 年度偵字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15-16 頁,整份企劃書則見同偵卷第9-28頁);
告訴人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物業服務管理企劃書內容第12頁「人員編制」部分,其上所刊載大廳安管員、環境清潔員之職務宣傳照片,分別係告訴人公司員工○○○、○○○、○○○之照片(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35頁,整份企劃書則見同偵卷第29-39 頁)等情,有告訴人提出之上開企劃書、東京都公司企劃書圖檔人員資料(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67-78 頁)、東京都公司企劃書(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79-94 頁)等在卷可憑。
而上開職務宣傳照片係告訴人公司為更新官方網站及企劃書而拍攝,著作權屬於告訴人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員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125-126 頁),並有東京都公司例行工作執掌及幕僚單位檢查表、官網形象拍攝計劃書、拍攝腳本、公司簡介、保密及智慧財產權拋棄同意書等可稽(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98-121頁、第130-131 頁),則告訴人所提出上開2 企劃書,其上確有刊載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照片無訛。
㈡上訴意旨稱原審以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參與移動方城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格式、內容顯有差異,且告訴人所提御境公司參與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承辦人處之圓形戳章似為電腦製作,進而認定前揭2 份企劃書與御境公司向原風景、樸石社區投標時所提出之企劃書不具同一性,不無率斷之嫌云云。
惟查,關於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之來源,告訴代理人鄭碧華於偵查中稱「(問?怎麼會有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的簡報企劃書)是社區提供的,因為這(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本來是我們東京都保全經營等語(見第9866號偵查卷宗第126 頁),然告訴代理人陳馨強則於原審審理時稱:「這是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提供,是從社區這邊流出來的,但是管委會或是那位主委提出的無從考證」、又稱「應該是(告訴人公司)同仁無意間取得後才向公司報告,因為東京都公司無法想像御境公司或是其他公司會用東京都公司的照片做企劃書的內容」、「(問?是那位同仁取得這兩份資料)現在無從確認了」等語(見原審智易字第3 號卷宗第121 頁),即告訴人方面無法明確說明上開2 企劃書之來源為何。
另參酌上開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與告訴人提出之東京都公司企劃書原本(9866號偵查卷宗第79-94 頁)、以及被告所提御境公司企劃書原本(見外放證物)相互核對,可以明確辨識出上開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並非原本,而應係彩色列印資料。
復經原審函請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提供御境公司參與投標之企劃書資料,樸石社區函覆稱御境公司於103 年2 月25日確有參加社區保全招標會議,該企劃書會後已由御境公司全數攜回;
原風景社區則函覆該社區並無此招標企劃書資料等情,有樸石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5 年3 月11日樸石社管字第1050311001號函、原風景社區105 年3 月14日原管發字第1050314001號函(見原審智易字第3 號卷宗第79頁、第108 頁),顯然樸石社區、原風景社區均無法提供上開2 企劃書之原本供法院比對,告訴代理人所稱告訴人公司所取得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來源係由社區提供云云,亦顯不足採。
既然無從確認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載有告訴人公司員工照片之彩色列印企劃書資料來源,且無法與御境公司向原風景、樸石社區投標時所提出之企劃書資料相互核對告訴人所提企劃書之真實性,則無法證明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係御境公司及被告所製作,故尚難以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中刊載告訴人享有前揭著作權之照片,即認被告侵害而重製告訴人前揭享有著作權之照片。
六、被告不具有侵害告訴人前揭享有著作權照片之主觀犯意:同前所述,既可認御境公司向原風景、樸石社區投標事宜係由新竹地區主管○○○全權負責,執行長即被告並未參與企劃書製作之過程,被告雖曾提供相關資料予○○○參考,惟有要求○○○製作企劃書時不可抄襲,且未指示○○○應引用何資料或如何製作企劃書,御境公司向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既係由○○○獨力構思、製作,○○○亦未將製作完成、用以向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交由被告審核,則被告所辯伊並未負責製作御境公司向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不知道○○○是否有引用告訴人公司員工之照片等情,應非無稽。
被告並未介入該企劃書之製作過程,且有提醒○○○製作企劃書時不得有抄襲之事,是告訴人所指御境公司參與上開2 社區投標之企劃書上載有告訴人公司員工照片乙情縱屬為真,亦難遽認被告於交付載有告訴人公司員工照片之資料予○○○參考當時,有侵害告訴人公司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或不確定故意。
七、綜上所述,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亦無法僅憑上訴意旨所指摘之疑處,使本院確信告訴人所提出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企劃書中刊載告訴人享有前揭著作權之照片,即認被告侵害而重製告訴人前揭享有著作權之照片;
此外御境公司參與「原風景社區」、「樸石社區」投標之企劃書製作者應為○○○,被告並未參與及指示○○○製作。
再公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實有侵害告訴人前揭享有著作權之照片之重製行為,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原審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應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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