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5,刑智上訴,42,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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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旺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 律師
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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