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5,附民上,8,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被上訴人 葉永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葉永添前任職於上訴人處,明知上訴人於民國98年3 月間為該公司員工○○○、○○○、○○○、○○○所拍攝之執行職務宣傳照片3 張,係具有原創性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即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0日離職,於101 年12月間任職於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境公司),被上訴人於102 年10月、103 年2 月間,基於重製攝影著作之接續犯意,將上開攝影著作重製於御境公司之宣傳文件內,用以參加「原風景社區」(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巷0 ○0 號)、「樸石社區」(址設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 ○00 號)之社區保全投標案,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上訴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報頭下,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內容各1 日。

惟查,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檢察官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