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6,刑智上易,87,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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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謝明鑫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742 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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