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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峯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675、7861、9005、11745 、16622 、20386 號,101 年度偵字第10702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發回本院,我們現在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羅峯榮部分撤銷。
本件羅峯榮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羅峯榮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死亡,有戶役政等資訊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34 頁),所以被告羅峯榮被訴部分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羅峯榮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羅峯榮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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