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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獻文
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楊文輝
李惠雯
黃世明
簡李銘
楊濟鴻
許峯昇
周士敬
楊修武
吳欽成
吳鴻賦
鍾宗翰
林子傑
林世堯
陳韋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停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並應公開如附件。
理 由
一、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疑義,應該允許法官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遇到此種情形時,各級法院可以應適用的法律違反憲法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這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的解釋。
二、我們承審我院106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對於案內應適用的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3 項規定,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的疑義,根據上述的大法官解釋,就應該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三、我們已經完成解釋憲法聲請書(詳如附件),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一併依照上述大法官解釋裁定停止本件刑事訴訟程序。
四、為了讓聲請解釋憲法的資訊流通、公開透明,以求法律的公平適用,我們參照我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裁定的做法,將解釋憲法聲請書作為本裁定的附件,隨同本裁定一起公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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