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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超
被上訴人 陳柏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係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
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
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而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
二、本件上訴人雖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5 月5 日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刑事案件部分,業經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刑事被告有罪,刑事被告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
準此,上訴人專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上訴,揆諸前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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