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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健祐
林 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8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應敘明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
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與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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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訴人未補提上訴理由:上訴人即被告高健祐、林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3日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高健祐、林佑各於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3日收受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二第180之1、182之1頁)。
嗣被告高健祐、林佑雖分別於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15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均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表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並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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