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7,刑智聲,24,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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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劉文達因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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