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紅創意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06
巷1號3樓之1
代 表 人 吳慧生
被 告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慧華
被 告 杜興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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