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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被 告 叢樹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陳威智律師
黃育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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