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8,刑智上訴,26,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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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漢律師(清算人)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典唱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美侖
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被告林啟清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啟清、羅永鴻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現由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案件審理中。

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上開被告成立前揭犯罪,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可能會沒收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然該等公司因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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