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8,刑智上訴,9,2019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林嘉愷


被 告 幸紹文


被 告 陳宥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智訴更一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050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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