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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霆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林韋霆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我院以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送監執行,並於108 年7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為此提出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
三、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7871 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以認為聲請人的聲請合乎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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