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8,刑智聲,2,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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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仲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鄭仲盛因犯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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