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8,重附民上,10,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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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3上訴人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4即被上訴人 5 6代表人張仁鴻 7訴訟代理人葉奇鑫律師 8王慕民律師 9洪郁雅律師 10被上訴人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即上訴人 12 13兼代表人蔡青潭 14 15 16被上訴人孫于婷 17 18 19 20被上訴人陳裕雄 21即上訴人 22 23 24尤朝平 25共同呂朝章律師 26訴訟代理人孫瀅晴律師 27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 11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 2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3決如下: 4主文 5原判決關於命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潭、 6陳裕雄、尤朝平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本息、不得 7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及應銷燬「回收循環系統」設備 8部分,並前開給付金額假執行之宣告部分撤銷。 9上開撤銷部分,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10聲請均駁回。 11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12事實及理由 13一、程序方面: 14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芳公司)上 15訴聲明原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 16就原判決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17下同)1億5,36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就前項聲明,上訴 19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38頁),嗣 20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 21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就原判決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環 22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美凱特公司)、 23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241億8,00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被上訴人環美凱特公司、 26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 27與上訴人相同之商品或服務予任何人。四、被上訴人環美凱特 21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應銷毀所有自 2上訴人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機器設備等任何侵害行為做 3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存任何備份。五、就前各項 4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 530頁),復於109年11月4日當庭更正聲明為:「一、原判 6決駁回新芳公司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均撤銷。二、前開撤銷部 7分: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應再連帶新芳 8公司給付1億5,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9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孫于婷應與環美凱特 10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連帶給付新芳公司1億8,000 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25%計算之利息。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 13、尤朝平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與新芳公司相同之商品或服務予 14任何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 15應銷燬所有自新芳公司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機器設備等 16任何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任何備份。 17三、前開第二、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 18卷第49頁),且經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 19雄、尤朝平同意上開更正聲明(本院卷第50頁),自應准 20許。 21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之 22上訴聲明原為:「一、原判決關於: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 23潭、陳裕雄、尤朝平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640萬元,及自10 24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及 25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 26朝平不得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命環美凱特公司 27、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應銷燬『回收循環系統』設備之裁 31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2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院卷第29頁 3、第31頁、第57頁至第58頁),嗣於109年11月4日當庭 4更正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 5裕雄、尤朝平部分均撤銷。二、前開撤銷部分,新芳公司於第 6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7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卷第50頁),且經新芳 8公司同意上開聲明更正(本院卷第50頁),應予准許。 9二、兩造聲明及陳述: 10新芳公司起訴主張略以:新芳公司自行研發研粉機之回收循環 11系統及其內部關鍵零件、奈米有機肥料配方,以及客戶業務資 12料等,均為新芳公司多年來投入龐大人力、物力與時間所得之 13研究成果,在市場上具相當之經濟價值,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 14訊之人所知之秘密事項,核屬新芳公司之營業秘密,且新芳公 15司亦要求員工簽立保密協議切結書,已為合理之保密措施。詎 16料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下稱環美凱特公 17司等4人)及孫于婷、陳○○、陳○○等人竟以不正方式取得 18上開新芳公司之營業秘密,並為各種洩漏、使用等侵害上開營 19業秘密之行為,包含據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20、大陸地區知識產權局申請取得專利、用以仿製規格相同之機 21械設備、提供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予新芳公司之客戶或簽 22立合作意向書合作協議書及合約書等,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1 23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項 24、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 25項等規定,請求其等排除侵害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26並聲明: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 27、陳○○、陳○○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與新芳公司相同之商品 41或服務予任何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 2、尤朝平、陳○○、陳○○應返還新芳公司,所有自新芳公司 3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等,及任何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 4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存任何備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 5、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陳○○、陳○○應連帶給付新芳 6公司1億8,0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8准宣告假執行。 9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及孫于婷答辯略以:新芳公司所主張之回 10收循環系統、操作參數、肥料比例及客戶業務資料等,均非屬 11秘密,其中回收循環系統之原件主要為○○○○○和○○○○ 12○○○○○公司(下稱○○公司)○○○○○○(○○○○○ 13○○○○),作用為將研磨後之殘餘材料,自動回收後再為研 14磨,該方式在產業界廣泛運用,不具有秘密性,且其主要原件 15均為市場上公開任何人可得購入之產品,亦欠缺保密措施;由 16新芳公司官方網站之活動花絮及其公開於Youtube網站之介紹 17影片,可見新芳公司廣邀各界人士至其廠房參觀,參觀人員可 18手持相機拍攝廠房內部、機台畫面等,更有攝錄到顯示機台操 19作參數之畫面,該參數顯不具秘密性,亦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 20施;又環美凱特公司所使用之肥料係純有機且含菌種之菌肥有 21機肥料,新芳公司則是化學肥和有機肥之混和肥料,各公司製 22作之有機肥料均大同小異,尚無所謂固定之調配比例;又環美 23凱特公司之客戶均透過網站廣告宣傳前來接洽詢問,與新芳公 24司無涉,況雙方客戶各有數百家廠商,僅有三家曾分別委託代 25工研磨,比例甚微,其中環美凱特公司給予○○○○○○公司 26(下稱○○公司)價格優惠係因其訂單量大、給予○○○○○ 27○○公司(下稱○○○公司)、○○○○○○公司(下稱○○ 51公司)之價格則較新芳公司高,是渠等不具有侵害營業秘密之 2行為及侵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 3原審認新芳公司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命環美凱特 4公司等4人應連帶給付新芳公司2,640萬元,及自105年7月 5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不 6得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並應銷毀「回收循環系統 7」設備,且就命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給付2,640萬元部分為准 8、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新芳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9。兩造就其敗訴部分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關於原審駁回新芳 10公司請求陳○○、陳○○部分,未據新芳公司提起上訴,已告 11確定)。 12新芳公司上訴聲明如前所述,主張略以: 13回收循環系統部分:原審刑事判決援引證人張○○之證述、 14蔡青潭等人分別向我國智慧局及大陸地區申請新型專利之行 15為,認定該回收循環系統屬於過去磨粉產業中未見過的技術 16,比起過往可以解決人工回收餘料之問題,應具有秘密性及 17經濟價值;復以陳裕雄、尤朝平於入職新芳公司時,均簽訂 18保密切結書,以及新芳公司會議紀錄、機台照片等事證可佐 19證新芳公司內部各層級之保密措施,堪認新芳公司已有合理 20保密措施,惟原判決僅以陳裕雄與○○○○○○○○○公司 21(下稱○○公司)簽立金額計880萬元之合約,並依法計算 223倍賠償金,作為損害賠償數額,漏未將環美凱特公司不法 23侵害利得列入計算,自有違誤。 24操作參數部分:原刑事判決援引證人張○○之證述、記載參 25數數值之筆記本,及操作參數記錄冊子由證人張○○收回辦 26公室保管等情,認定操作參數亦屬營業秘密,且該操作參數 27乃證人張○○憑藉多年研磨經驗記錄成冊,影片所示僅能推 61知新芳公司有介紹「模擬生產流程」,參觀者實際接觸機器 2之範圍、參觀內容等,難以推知該操作參數,尚難得出任何 3人可輕易自該影片中得到新芳公司所有之操作參數。 4肥料配方部分:農糧署肥料管理整合資訊系統僅能查知肥料 5成分之內容物,而無法知悉其實際配方比例與製程,而有機 6質的組成通常才是肥料配方的核心,新芳公司肥料配方之機 7密性在於須依一定步驟將不同廠牌之熟肥與生肥混和,搭配 8一定比例的有機質為原料,此等製程細節與通常肥料業者之 9作法不同,尚非一般人可見聞者,應屬營業秘密。 10客戶資料部分:客戶業務資料除載有個別客戶之基本資料外 11,亦包含新芳公司針對個別客戶所紀錄之需求細度及商品交 12易價格,客戶業務資料表、合約報價單等證物均詳細記載新 13芳公司與各客戶在何時間點之交易行為與報價,其中更包含 14拜訪客戶、紀錄客戶需求細度等細節,並非透過網路查詢即 15可知悉單純之客戶資料,足證該等客戶資料係經過投入人力 16、財力、時間等去分析、篩選、整理而生,使新芳公司相較 17其他競爭企業更能掌握客戶需求,因而有客製化之能力,更 18能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屬營業秘密。由證人○○○即○ 19○○公司○○、證人○○○即○○公司○○、證人○○○即 20○○公司採購人員之證述,可知尤朝平利用任職新芳公司而 21取得之客戶資訊,以較低於新芳公司交易價格之報價,向新 22芳公司原有客戶爭取訂約之機會。 23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上訴聲明如前所述,並主張略以: 24回收循環系統部分:其零組件如○○○○○○○○○○公司 25(下稱○○公司)製造之○○○○○、○○公司○○○○○ 26○,均係一般大眾皆可透過市場一般管道購得,廣泛應用於 27各類別產業,其所使用技術顯然已為習知,不具秘密性,此 71有○○公司函稱其○○○○○係自行研發,未接受客戶之設 2計,亦未與新芳公司就○○○○○產品簽訂任何保密契約等 3語,○○公司函稱○○○係其既有技術,於○○○○○○○ 4○○為其當時已知設計,並未與新芳公司就該產品簽訂保密 5契約等語可稽,亦難認新芳公司有何保密措施可言;又新芳 6公司官方網站活動花絮及其公開於Youtube網站之介紹影片 7、珍珠粉製程影片、100年日本皇家代表團參訪新芳公司影 8片、98年呂前副總統來訪影片,均可見參觀人員除可近距 9離觀看機台外,亦可持手機、相機、攝影器材等設備隨意拍 10攝,並可觀看回收系統之操作及其零組件如○○○○○、○ 11○○和管線配置,該○○○○○上有標示○○公司製造及型 12號之銘牌,而具有一定認識、經驗或該領域之人只要看○○ 13○之形體外觀,亦足認係○○公司所製造,或持現場攝錄之 14迴轉閥外觀亦得搜尋得知,顯然不具秘密性,且新芳公司主 15、客觀上均無採取保密措施。 16操作參數部分:無論環美凱特公司或新芳公司之工作日誌內 17容,均僅是員工隨手筆記,並無經過分類、整理或標示所謂 18結論參數(即同一原物料之最佳數字組合),且該隨手筆記 19並無特定保管方法、分層權限,其中更有除參數以外其他資 20訊如備貨、出貨、員工心情、簽牌號碼等隨興所寫之文字、 21圖畫,員工均得記錄並閱覽,顯不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 22新芳公司多次開放一般人入廠參觀,且參觀人員均可近身觀 23看、攝錄機台電腦上之參數畫面,張○○更對參訪群眾詳細 24講解參數內容等情,難認新芳公司有採取保密措施。 25肥料配方部分:各類肥料配方均可在農糧署肥料管理整合資 26訊系統網站上查到,因我國肥料係採登記管制即一肥一證制 27度,關於肥料如何製造、何種配方、何種製程均必須揭露登 81記,顯不具秘密性,且一般大眾得隨時查詢,亦難謂具經濟 2價值或有何合理保密措施。 3客戶資料部分:新芳公司之客戶名單僅是交易紀錄,並無特 4殊分析、歸納,做出採購對象決策或客戶交易機密等情,即 5僅有客戶名稱、聯絡方式而已,在網路查詢資料隨手可得之 6時代,尚不具秘密性、經濟價值或有何合理保密措施。 7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8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9,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10定有明文。 11四、本件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案件 12,經原審判決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有罪、孫于婷無罪,檢察 13官、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 14,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2號 15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有罪部分,並 16為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無罪之諭知,並駁回檢察官對孫 17于婷之上訴。依上開規定,即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駁回新 18芳公司之訴。故原審為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敗訴判決並就金 19錢給付部分為假執行宣告,自有未洽,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 20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撤銷改判,為有理 21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22。至原審駁回新芳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核無 23違誤,新芳公司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撤 24銷,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25據上論結,本件新芳公司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 26人上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 27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 91如主文。 2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5法官林惠君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8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9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10(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1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12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13書記官林佳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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