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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古信展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章進智
李季芳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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