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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被 告 葉松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此亦為同法第490條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嗣被告前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同年7 月10日傳喚,均未到庭,有各該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 、41-43 頁)。
惟被告因罹患甲狀腺癌併多發性淋巴轉移及縱膈腔轉移,第四期(末期)之疾病,而反覆住院一節,此有亞東紀念醫院先後於108 年2 月22日、同年3 月2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 號刑事卷1 第269 、339 頁)。
嗣被告經轉院至新泰綜合醫院就診,此經本院依職權向新泰綜合醫院函詢被告之病情,經該院函覆稱:葉松茂君108/7/29入院,108/ 8/8出院,神智不清,長期臥床,鼻胃管灌食,需專人24小時翻身拍痰,偶有缺氧情形,自咳能力差,曾反覆肺炎敗血症入院,不具備到庭陳述意見之能力等語,亦有該院108 年8 月26日(108 )新泰管字第10808016號函、108/7/29~108/8/8住院之出院病歷摘要各1 件在卷可佐(見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 號刑事卷2 第25-32 頁)。
三、綜上,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停止審判之事由。爰依首揭規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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