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9,刑智上易,60,202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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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2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 3上訴人廖諭綾 4即被告 5 6 7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8智易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035號,移送併辦案 10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78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1主文 12原判決除沒收部分外撤銷。 13廖諭綾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14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緩刑叁年。 16其他(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17事實及理由 18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19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連性,迄至本案言 20詞辯論終結,公訴人、被告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 21曾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 22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 23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24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廖諭綾犯商 25標法第97條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予以論 26罪,除有關量刑部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給 27付部分調解金額,尚有未洽,應予撤銷改判外,其餘認事用 11法均無不當,補充告訴人即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邁 2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於本院陳報提出之匯款證明文件作 3為本案證據,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 4(如附件)。 5三、原判決除沒收外撤銷改判,併審酌量刑事項: 6原判決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 7告上訴稱因新冠肺炎疫情,一直找不到工作,經濟困難而無 8法支付賠償金,近期經濟狀況改善,已支付部分賠償金即新 9臺幣(下同)6萬元予貞觀法律事務所,由其轉交達成和解之 10商標權人,希望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情,業經告訴 11人即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 12司,提出陳報狀並檢附被告以前夫高○○名義匯款5萬元及1 13萬元之匯款證明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8頁) 14,又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犯罪情狀,而犯罪後 15有否善盡民事賠償責任,屬犯罪後之態度問題,可作為認定 16被告犯罪後態度之審酌事項,而得以供量刑之參考,本案被 17告犯罪後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商標權人進行和(調)解, 18結果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8、9被告與告訴人法商埃爾 19梅斯國際、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達成調解後,因經濟 20狀況不佳而延宕,迄於本院審理期間給付賠償金,其努力履 21行調解內容,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核屬刑法第57條規定之 22量刑事項,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量刑事項之變動,所裁量之 23刑,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 24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25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需扶養女兒及賺取生 26活費用之犯罪動機、目的,以網路直播方式販賣仿冒他人註 27冊商標之商品,並衡酌其被查獲侵權商品之數量及犯罪所得 21非鉅,暨被告為高中學歷,單親扶養女兒,目前待產中,因 2受家人牽累負擔卡債(本院卷第289頁至第294頁),犯罪後 3積極與商標權人進行和解或調解(如附表所示),並與部分 4商標權人達成和(調)解,及被告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謀職 5不易,延宕或無法履行和解或調解(如附表所示),但於本 6院審理期間已履行部分調解,給付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7、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共6萬元之賠償金(本院卷第2 845頁至第248頁),並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9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10算標準。 1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12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 13頁),此次因生活與扶養女兒經濟重擔,一時失慮而犯案,且 14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極與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進行和( 15調)解,業如前述,雖部分商標權人拒絕和解,然仍認被告具 16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 17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8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利自新。 19四、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20雖原判決就量刑部分有前述應撤銷之事由,然關於沒收部分, 21原判決理由業已敘明扣案如附件判決書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 22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23沒收。又被告因犯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取得2萬220元 24(其中現金220元業經被告交予警方扣案),業據被告於警詢 25及原審審理程序時供承明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26字第21035號卷─下稱偵卷,第21頁、原審109年度智易字 27第37號卷─下稱原審卷二,第124頁),係其犯罪所得,縱 31使被告已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和解,然因尚未實際賠償,尚無 2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仍應依同法第38條之 3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2萬元部分,依 4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5時,追徵其價額。另附件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 6,經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派員鑑定,仍無法判別是否 7為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08年5月8日000 80-00000號函1份可佐(偵卷第90頁),因無法認定屬侵害商 9標權之商品,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10,是被告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11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項、 12第364條、第37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13後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41款,判決如主文。 15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16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9法官林惠君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2本件不得上訴。 23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25論罪科刑法條 26商標法第97條 27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41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2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51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和(調)解情形備註 代理人賴○○稱:被害人瑞被害人不願與 士商香奈兒公司(CHANEL)被告和解 不與被告和(調)解,有 108年7月18日香港商薈萃 被害人瑞士商香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可稽 1奈兒股份有限公(偵卷第126頁);嗣又 司稱:香奈兒公司沒有意願談 和解,有109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原審卷二第137頁)。 代理人賴○○(偵卷第64頁被害人不願與 委任狀)於109年7月24被告和解 被害人法商香奈 2日新北地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兒股份有限公司 示無和解意願(原審卷二第 137頁)。 代理人賴○○稱:被害人英被害人曾表示 商布拜里公司不與被告和不願與被告和 (調)解,有108年7月18解,被告亦未 日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提出和(調) 公司函可稽(偵卷第126解證據 頁);嗣又稱:其於109年 被害人英商布拜 36月30日已與布拜里公司解 里公司 除委任,請被告直接與布拜 里公司的臺灣代理人聯絡, 並不清楚和解情形,有109 年7月24日新北地院公務電 話紀錄可稽(原審卷二第 137頁)。 1.代理人賴○○稱:被害人代理人賴○○ 義商芬蒂艾德公司係受前商標權 (FENDI)不與被告和人之委任,現 (調)解,有108年7月商標權人義大 18日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利商芬迪有限 被害人義大利商有限公司函可稽(偵卷第公司之和(調 4 芬迪有限公司126頁)。)解意思不明 2.註冊第00157750號商,被告亦未提 標,已於107年5月1日出與現商標權 即由芬蒂艾德公司移轉予人義大利商芬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迪有限公司之 有商標註冊簿可稽(偵卷和(調)解證 6第171頁至背面),代理據 人賴○○係受芬蒂艾德公 司委任,有授權委任狀可 稽(偵卷第79頁),現商 標權人義大利商芬迪有限 公司之和(調)解意思不 明。 已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對已與被害人達 被告為緩刑、無罪或緩起訴成和解 等處分,有109年7月21 被害人法商伊芙 5日陳報狀暨和解書(原審卷 聖羅蘭公司 二第133頁至第136頁)、 同年11月10日陳報狀(本 院卷第171頁)可稽。 曾於109年2月25日成立被告與被害人 調解,被告應於同年3月13成立調解,但 日前給付被害人3萬元(原未給付賠償金 審卷一第157頁、本院卷第 被害人義大利商 6175頁),惟截至110年1 固喜歡固喜公司 月19日止,被告未依約給付 賠償金,有謝尚修律師陳報 (四)狀可稽(本院卷第 246頁)。 1.被告曾於109年2月25被告已給付商 日與編號7、8、9被害人標權人法商埃 告訴人法商克莉 成立調解,應於同年3月爾梅斯國際、 7絲汀迪奧香水股 13日前給付被害人各3萬邁可科斯(瑞 份有限公司 元(原審卷一第151頁至士)國際公司 第156頁),惟被告遲未共6萬元;但 履行,直至同年9月4日未給付法商克 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方式通莉絲汀迪奧香 知已匯款6萬元(本院卷水股份有限公 告訴人法商埃爾 第119頁至第122頁),司賠償金 8 梅斯國際 經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邁可科斯(瑞士) 國際公司於110年1月20 日陳報狀檢附被告以前夫 高○○名義匯款5萬元、1 萬元之匯款證明文件(本 告訴人瑞士商邁 院卷第245頁至第248 9可科斯(瑞士) 頁)。 國際公司 2.告訴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 香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 1月20日向本院陳報被告 7未給付賠償金(本院卷第 246頁)。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被告亦未提出 耶公司已與被告初步達成和和(調)解證 解,但自109年7月起多次據 聯繫被告,欲商討簽署和解 告訴人法商路易 書及履行和解條件等事宜, 10威登馬爾悌耶公 均未獲被告回應(本院卷第 司 77頁),本院並於同年10 月20日函請被告與告訴人聯 繫履行和解條件之方式(本 院卷第81頁)。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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