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9,刑智上訴,20,2023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李正邦
 選任辯護人王琛博律師 
劉嘉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17、10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正邦有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判決無罪部分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即被告李正邦、同案被告蘇斐鈺(另為無罪判決)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商品種類,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任何人非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亦不得販賣該等商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日期,以臉書「阿邦師超級鐵粉園地」、「阿邦師精品拍賣會」直播拍賣時,佯稱拍賣商品均為真品云云,致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告訴人林○○、范○○、鄧○○等人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手提包、長夾等商品均係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商品,而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日期下標購買並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價金。
㈡被告李正邦明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商品種類,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任何人非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亦不得販賣該等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日期,在臺北市○○區君悅飯店特賣會現場,佯稱拍賣商品均為真品云云,致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吳○○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手提包商品係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商品,而下標購買並給付價金。嗣如附表二所示買家發現其等所購買之商品與真品有間並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品,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李正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李正邦於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9年5月13日各判處被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部分有罪、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有罪、被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判決部分無罪在案,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關於被告李正邦關於被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諭知無罪部分,被告李正邦不服原判決關於諭知有罪部分,均上訴本院後(至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李正邦業務侵占無罪部分未據上訴),被告李正邦於111年12月31日死亡乙情,有被告李正邦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15 頁),本院即無從對被告李正邦為實體上審理,則關於未據上訴之業務侵占部分,亦無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同審理之餘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李正邦被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罪、被訴詐欺取財有罪、被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判決無罪部分均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上開撤銷部分均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潘曉玫
法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1
LOUIS VUITTON
(簡稱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0464
118年1月31日
手提袋、手提包、背包、施行包、肩背袋、皮夾等
2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52324
116年8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3
同上
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化粧袋、海灘袋、公事包、手提箱、旅行袋、旅行箱、護照皮夾、包裝用皮袋、手提袋等
4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626580
112年12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5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136375
119年7月15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購買日期
詐欺金額
(新臺幣)
仿冒商品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1
林○○
105年7月21日21時許
48500元
以臉書「阿邦師超級鐵粉園地」,直播出售仿冒之GUCCI長夾、LV側背包各1個。

LOUIS VUITTON
(簡稱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
范○○
105年8月27日2時許、
105年9月11日19時許
170000元
以臉書「阿邦師超級鐵粉園地」,直播出售CHANEL藍色提包及黑色皮夾各1件。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
鄧○○
105年9月3日19時30分許
17640元
以臉書「阿邦師精品拍賣會」,直播出售CHANEL紅色防刮牛皮肩背包1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4
吳○○
103年10月3日16時許
287500元
在台北市○○區君悅飯店1樓「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精品特賣會」現場,拍賣出售HERMES紅色手提包1個。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合計金額
 52萬36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