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9,刑智上訴,3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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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羅維權 
選任辯護人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7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8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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