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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俊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 訴 人 張智賢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上 訴 人 陳香文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林美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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