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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呂鴻鵬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施硯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妁瑩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詩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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