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
02
03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上訴人 即
05被 告 徐維隆
06被 告 張詠淳
07
上二人共同
08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09 賴昭彤律師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10
11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12 謝炘穎
13 朱威丞
羅章浚
14
15
上五人共同
16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17 廖友吉律師
18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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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高維亞
20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21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22
23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24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25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26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27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8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29 智慧財產第三庭
30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31
法 官 何若薇
101
法 官 潘曉玫
0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03本件不得抗告。
0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05 書記官 李建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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