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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華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條第5款規定( 聲請書漏引刑法第50條本文,另贅引刑法第53條,爰更正之)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榮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210 頁)。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罰之整體非難性及內、外部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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