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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訴人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璠
上訴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明玉
上訴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練台生
共同
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 人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 人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邱一偉律師
被 上訴 人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林金淵
傅銘崇
共同
訴訟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慧雯
法官 彭凱璐
法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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