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1,刑智上易,16,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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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
上訴人即被告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歐陽坤 
上二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李秋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3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慧雯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3 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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