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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9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林永火
劉金相
共同
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筑雯
上訴人
即被告許清順
共同
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9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彭凱璐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0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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