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紀萬益
選任辯護人彭若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羅文進
選任辯護人彭成桂律師
代理人龔光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1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惠君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1 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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