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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游世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創新大數據應用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唐毓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蔡文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李郁屏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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