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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昭堂(原名張照先)
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錄論罪法條欄所示「刑法第339條之
1」之部分,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錄論罪法條欄中關於「刑法第339條之1」之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彭凱璐
法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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