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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丁小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小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丁小芹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2號、110年度智簡字第4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及本院以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本院並以109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其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14606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7至8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欣蓉
法官 吳靜怡
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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