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1,刑智聲,13,2022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被告000
選任辯護人賴淑芬律師 
蔡菁華律師 
相對人陳國文律師 
陳律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國文律師、陳律維律師就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0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限制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但不得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
本件為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第0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附帶案件,相對人為本案被告000000新
委任辯護人。聲請人針對其於原審審理期間,前於民國107
年5月10日提出如附表之資料(下合稱系爭資料),聲請對
本件相對人限制檢閱、抄錄及攝影附表所示資料。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資料,為聲請
人為本案答辯所提出,其內容涉及涉及同案被告00000000股
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 細節,為生產0000之重要製程資
訊,並要求保密,不得外洩,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
知悉,具秘密性。為兼顧辯護人之辯護權之行使及聲請人營
業秘密之保護,本院認系爭資料雖得開示予相對人,但不宜
使相對人重製、攝影該資料,以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外洩遭
受不可逆之損害。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並就限制檢閱之方式裁定如主文。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
 法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