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2,刑智上更二,2,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王志遠
選任辯護人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2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2日
書記官余巧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