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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6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宜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0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彭凱璐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2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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