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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
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洪展勤
選任辯護人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55分宣判。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涉幫助洗錢等罪嫌,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於同年月10日移送併案審理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65號,本院卷11第25至29頁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於同日提出蒞庭補充理由書,請求再開辯論(本院卷11第35頁)。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7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惠君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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