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柄宏
上訴人
即被告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建春
共同
選任辯護人陳俊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3 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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