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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告吳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0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彭凱璐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2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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